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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国家版权局公告2007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07-09-20
  【生效日期】2007-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公告2007年第2号)

  为鼓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版权相关产业有序发展,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保障版权相关产业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设立反盗版举报中心(以下称举报中心),承担奖励举报及查处重大侵权盗版行为有功单位及个人的有关工作。举报中心设立12390免费举报电话及jubao@ncac.gov.cn举报邮箱地址,接受社会公众针对侵权盗版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重大侵权盗版行为和案件,指各级版权、公安、文化、工商、海关、出版物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查处或协助查处的侵权盗版案件。

  第四条 举报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获奖条件:

  (一)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侵权盗版行为;

  (二)能够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对象明确、具体,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并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等与案件调查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分为以下三类进行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参与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 提供被举报人的部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 提供被举报人的少量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未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六条 根据举报的侵权盗版案件影响程度或查获的违法财产数额,结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举报类别确定奖励数额。每个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案情重大,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案值数额巨大的案件,奖励金额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 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两名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人员的获奖条件:

  (一)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查处的案件已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个案件对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有功个人的奖励一般在1万元以下。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不受此限。

  第十条 举报中心定期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数额,并通知受奖人领奖。

  第十一条 受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凭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或本人身份证,及时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许可,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关信息,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不影响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奖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规定的适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8-04-20 10:45:5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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