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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公发[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2-4 执行日期:199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
时间:2008-12-27 10:31: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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