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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 变造 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 证件 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文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布日期:2003-6-3 执行日期:2003-6-3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苏检发研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时间:2008-12-27 09:16: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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