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法院管辖类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晋高法发[1999]3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提高审判效率,改变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过多的情况,以利于更有效地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提出我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不得低于200万元。 四、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规定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下发之后,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应一律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有越级受理案件,未按规定移送的,一律进行提审。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附:1、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9]65号复函。 主题词:民事 经济审判 通知 |
时间:2008-04-19 13:11:13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