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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晋高法发[1999]3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提高审判效率,改变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过多的情况,以利于更有效地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提出我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不得低于200万元。
  大同、长治、晋城、阳泉、朔州、运城、临汾、晋中、忻州、吕梁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不得低于50万元。
  以财产为内容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下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不得低于200万元。
  大同、长治、晋城、阳泉、朔州、运城、临汾、晋中、忻州、吕梁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不得低于100万元。
  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各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四、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规定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下发之后,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应一律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有越级受理案件,未按规定移送的,一律进行提审。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附:1、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9]65号复函。

主题词:民事  经济审判  通知

时间:2008-04-19 13:11: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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