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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日期:20050325 实施日期:20050501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
各证券从业机构:
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证券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证券从业人员诚信观念,提高证券业公信力,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履约守信的情况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协会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 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编号、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从业机构、职务或工作岗位、工作地址及联系电话、执业注册记录、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证券从业经历。 第八条 奖励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方证券业协会、所在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表彰、奖励的情况,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第九条 警示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谈话提醒、拒绝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在执业注册或变更过程中隐瞒或编造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持续培训或执业证书年检、被投诉、违反所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处罚处分信息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所受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原因、处罚处分类别、期限、生效时间。除刑事、民事处罚外,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主要包括:
第十一条 诚信信息的来源
第十二条 诚信信息的用途
第十三条 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协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时,将根据查询人的性质收取适当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协会对诚信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信息查询人、查询对象、查询事由、查询时间等。
第十六条 诚信信息的保存。诚信信息由当前记录库和历史记录组成。当前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第十七条 协会对收到的记载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08-12-24 16:57:5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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