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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交水发[2005]27号 颁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501 颁布单位:交通部
第一章 总则
江苏、浙江省交通厅,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交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扩大航道通过能力,规范航行秩序,保障航行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维护管理,树立行业文明形象,特制定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内的航道(以下简称规划航道),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其它四级及四级以上航道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跨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尺度 第三条 规划航道上的跨河建筑物,在通航净宽范围内通航净高不应小于7m,其它要求和技术规定按《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执行。 第四条 对于跨越限制性航道过河建筑物应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通航水域内不得建造构筑物。 第五条 规划通海轮航道或感潮河段跨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应同时符合《通航海轮桥梁标准》(JTJ311-97)等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第三章 航道护岸型式 第六条 航道护岸型式及材料选用原则应根据航道沿线地形、地物和地质的实际情况,结合城镇规划、水利、土地资源、减少正常运营期的维护工作量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选而确定。同时做到保护、改善环境与生态,完善配套绿化、美化等工程,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七条 对于城镇、沿岸居住人口密集或土地资源缺乏的限制性航道岸坡,推荐采用直立式护岸型式。 第八条 对于河面宽阔,土地资源相对宽松的航道岸坡,可采用斜坡式护岸型式。 第九条 对于土地资源缺乏,同时航运繁忙,船舶众多的航道岸坡,应优先考虑采用直立式与斜坡式组合的护岸型式,减少船舶撞击损坏的概率。 第十条 要加强对护岸工程的结构型式、建筑材料、防撞措施、合理护岸断面尺寸等方面的研究。 第四章 航道沿线码头与停泊区的平面布置
第十一条 限制性航道沿线新建、改(扩)建码头、停泊区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章 航道服务区、停泊区、航行标志设置 第十二条 在新建、改(扩)建航道时应相应设置航道服务区、停泊区,同时设置通航、追越、禁止追越等航行标志。 第十三条 服务区应具有船舶停靠、检修、回收垃圾和加水、加油、购物、就医等便民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停泊区供船舶停靠、检修,并具有一定的靠泊能力。 第十五条 航行标志的设置要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服务区和停泊区宜选择在河汊、宽阔水域,或采用挖入式,也可结合港、站布局一并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
时间:2008-12-24 16:55:5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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