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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缩短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问题的函 |
1956-11-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研字第11772号 发布日期:1956-11-16 执行日期:1956-11-16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6月6日法办行字第77号函悉。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可以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意见;在目前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
时间:2008-12-24 09:57: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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