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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控制在死刑执行现场进行拍摄和采访的通知
 


1990-7-16

发文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1990]67号

发布日期:1990-7-16

执行日期:1990-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最近,发现美国《新闻周刊》、法国《况赛画报》、意大利《星期五画报》、西德《星》周刊和港、台的一些报刊连续刊登我国某市处决两名刑事犯的刑场照片十多张。经查,去年七月初,某市处决两名刑事犯时,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派人到刑场拍摄外,还邀请了三个新闻单位的摄影记者到刑场拍照。致使有的现场照片流出境外,被西方和港台的一些报刊大量刊登,并借题发挥对我进行大肆攻击,蒙骗不明真相的人,造成极坏影响。为维护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杜绝再发生此类事件,现对刑场拍摄、采访问题通知如下:
  一、死刑执行现场和处决后人犯的照相、录像由法院组织拍摄,随案卷存档,其他政法机关一般不要到现场进行拍摄。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死刑执行现场照片和录像时,可商请法院提供。
  二、严禁新闻记者到刑场采访、拍照、录像,特殊案件确因宣传需要,新闻单位要求提供照片和录像资料的,由法院酌情提供,用完收回。新闻稿须经省级法院审核。
  三、对刑场照片、底片、录像带、等资料,法院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防止流入社会或流出境外、国外。对因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时间:2008-12-24 09:30:5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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