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刑法类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的通知 |
发文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忻政办发[2006]103号 发布日期:2006-8-14 执行日期:2006-8-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保障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山西省政府第178号令《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开展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忻州市反窃电领导组 组 长:白培中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姜银福 市经委主任 郭齐鸣 市公安局局长 褚艳芳 忻州供电分公司经理 成 员:秦晓峰 市工商局局长 李培德 市质监局局长 王明生 市物价局局长 张振华 市经委副主任 赵耐平 忻州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反窃电工作所涉市、县政府协调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联络处设在忻州供电分公司营销部,负责向领导组和办公室提供反窃电资料和信息等。 办公室主任:张振华 副 主 任:赵耐平 二、各部门协同打击窃电行为的职责 市经委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物价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和销售窃电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销售窃电装置案件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举报的销售窃电装置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销售窃电装置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安机关对电力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提出的预防与查处窃电行为的协助请求,应当予以协助。对电力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移送的窃电、生产和销售窃电装置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新闻单位负责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各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窃电的后果和危害,积极鼓励和倡导全社会对窃电行为进行举报。 电力部门是防窃电行为的日常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用电检查机构,用电检查人员应执有合法有效的《用电检查证》。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预防窃电行为的发生,加大防窃电的投入和检查窃电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内外勾结进行窃电。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反窃电领导组,并在领导组下设立由上述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组成的反窃电联合大队,负责日常反窃电工作,并定期向反窃电联合领导机构汇报工作。 四、设立反窃电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鼓励全社会对窃电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窃电的,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由电力部门或有关单位予以奖励。充分发动群众,给窃电者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环境氛围。 五、供电部门在接到窃电举报或发现窃电线索时,在依法收集窃电证据的同时,及时汇报反窃电领导机构,由反窃电联合大队负责窃电行为的进一步处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窃电犯罪活动。 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山西省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反窃电工作要以上述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对任何敢于以身试法、窃取电能的单位或个人,不姑息迁就,不讲情面,不搞照顾,使窃电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七、在全市范围,特别是一些窃电现象严重的地区,统一部署开展几次大的反窃电行动,适时召开公判公捕大会,对那些窃电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窃电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营造依法用电的良好社会风气。 窃电行为不仅直接给供电企业带来损失,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容忽视:一是电能的大量流失,使工农业生产受到极大影响,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二是扰乱正常的供电、用电秩序,造成了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三是容易使电力设施超负荷运行,轻则导致电压不稳,影响供电质量,重则烧毁供电设备,危及电网安全;四是人为引发火灾事故的发生器,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 五是诱发刑事案件和大量民事纠纷,成为社会一大不稳定因素。近年来,窃电案件呈多发态势,打击窃电犯罪工作长期而复杂,有关部门要紧密协同,联合作战,发挥各自职能和专业特长,严厉打击窃电行为,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
时间:2008-12-23 16:28:40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