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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3]刑立他字第8号 发布日期:2003-7-29 执行日期:2003-7-29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皖刑监字第1号《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被告人侯磊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而该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颁布,因此,依照我院法发〔1997〕3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的精神,该案应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20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
时间:2008-12-23 16:25:4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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