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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办字[2004]第20号 发布日期:2004-2-11 执行日期:2004-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着装的严肃性,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改革,加强制服管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的结果于2004年4月15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结合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关于下达<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的通知》(工商人字[1988]第170号)和《关于下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工商办字[2000]第38号)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一是办管脱钩中分流人员;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非在编人员等。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利用这次清理整顿的机会,按照《通知》的要求,强化制服规范化管理,防止工商制服流入社会,坚决制止仿制工商制服的行为。同时,开展着装风纪整顿和教育活动,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树立"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执法人员的仪表形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整顿统一着装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03]104号 发布日期:2003-12-29 执行日期:2003-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的规定,擅自批准着装,既影响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又导致财政开支越来越大。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纠正。为维护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制止擅自着装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凡不纠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将整顿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财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三、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着装范围、着装标准和自费比例。 四、整顿统一着装,对于纠正不正之风,规范执法,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减轻财政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涉及到部分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时间:2008-12-21 17:15: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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