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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晋政发[2002]24号

发布日期:2002-11-4

执行日期:2002-11-4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这一制度十分重视,多次发文作出部署。目前,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扎扎实实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行政执法状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行政机关关系密切,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决定》,加强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要求,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证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只有坚持上述指导思想,才能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试点工作经验,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条件的地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开展。

  三、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和程序运作,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操作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该方案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之后才能以本级政府名义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上报审批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方案中,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省人民政府将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查。对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一律不予批准。对符合有关规定,业已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巩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注意总结本地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经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有立法权的政府要依法适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政府根据需要可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严把进人关。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要协助本级政府具体负责做好审查、协调、监督等相关事务。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当好政府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协助本级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继续加强对我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省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省顺利推进。

  (五)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经费问题,由财政部门依法统一列支预算。总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2]30号)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

  (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关系到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件大事。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合理安排工作,适时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特别要重视协调好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关系,大力支持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有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时间:2008-12-21 17:12:0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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