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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
2001-6-27 国家计委: 一、不准从事向本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提供商品或劳务等经营活动。 二、不准从事国家计委负责安排的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不准从事向国家计委申请审批项目及计划指标分配当事单位的价格鉴证、工程咨询等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准从事委管理的国家物资储备业务范围内的订货、储备、轮换和国家投放等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委管理的粮食储备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六、不准在国家计委安排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重大项目的所在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不准个人受外方公司(企业)委派、聘任参加由国家计委安排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设备、工程投标活动。 七、不准通过地方计划、物价部门或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单位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经贸委: 一、不准与国家经贸委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动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项目的活动;不准从事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以及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企业兼并破产项目中有关资产拍卖变现活动。 三、不准在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中受聘担任外方的高级职员。 四、不准参与国家经贸委负责的对上市企业的有关审查活动或为这些上市企业提供有偿的社会中介服务。 五、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重要工业品如原油、成品油、钢材、化肥、农药、涤纶、晴纶、聚酯切片、汽车轮胎等进口指标,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稀土等出口指标,以及以上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业务等活动。 六、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典当行市场准入和日常业务监管活动。 七、不准从事在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的其它工作中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一切经营性活动。 国防科工委: 一、不准在国防军工科研、生产、配套、贸易及中介组织业务范围内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 二、不准在与国防军工有合作关系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准其个人为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以及发生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内个人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五、不准为领导干部直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具体指: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机构中任职从事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六、不准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教育部: 一、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包括不准经销教学教辅材料、教学仪器设备、教具、校服、学生食品药品保健品等。 二、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承揽教育基建、维修工程。 三、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从事与留学服务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科学技术部: 一、不准向科技部申请科技项目的立项、科技经费的支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项目的奖励;不准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项目招投标、评审、评估、验收等活动;不准承办由科技部审批的科技展览、会议、出国考察等活动。 二、不准向科技部提供或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中介、代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三、不准参与科技部的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和设施维修的投标或承包活动。 四、不准与科技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挂靠等经济关系。 公安部: 一、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游艺厅、夜总会等娱乐业以及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二、不准从事购销废旧物品的经营活动。 三、不准从事公安机关各种证、照制作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从事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安全防范和报警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六、不准从事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和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等经营活动。 民政部: 一、不准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印制、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开发等项目中进行投标、承包等活动;不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有偿社会中介服务活动或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不准承揽民政事业单位工程建设。 三、不准从事与加工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相关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在涉及正在进行区划调整的地区经商办企业。 五、不准申办福利企业、福利机构;不准向福利企、事业单位推销商品;不准与福利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六、不准申办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不准申办殡葬用品生产企业;不准向殡葬企、事业单位推销商品;不准与殡葬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七、不准从事与儿童收养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不准与收养中介组织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八、不准经营彩票投注站;不准从事与彩票设备经营及开奖有关的中介经营活动。 司法部: 一、不得在监狱、劳教单位参与经商办企业。 二、不得未经考试合格或不符合考核批准条件而申请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证书或担任公证员。 三、不得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基建项目的招投标、采购基建材料或介绍施工队。 四、不得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各类装备的购销工作。 财政部: 一、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财政部主管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机构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其配偶和子女不准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中任职。 二、财政部非主管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机构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不准承接该领导干部所在机构管辖和联系的部门或单位的社会中介服务业务。 三、财政部非主管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机构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出现违规违法执业行为时,该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要求主管机构给予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四、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的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财政部的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不准承包经营财政部和财政厅、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公司或经营项目;不准与所属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不准在该领导干部所联系的部门和单位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五、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财政部的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人事部: 一、不准在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的审批项目投标、承包等活动。 二、不准承接由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主办的营利性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才培训等活动。 三、不准与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交易、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向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借款从事经商办企业或与部机关合作办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不准在劳动保障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及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投标、承包等 经营活动。 二、不准经办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不准为劳动保障具体业务提供有偿社会中介服务活动。 四、不准与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向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款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合作办企业。 六、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国土资源部: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拍卖的投标等交易、经营活动;不准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经济活动。 二、不准从事国土资源部监管的国家出资项目或委托审批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三、不准承包单位所办的宾馆、招待所、餐厅等营业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准向该领导干部所在的单位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不得发生经济担保关系。 四、不准为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会计师(审计)事务、财会咨询、税务师事务、律师事务及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准在第一条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顾问等高级职务。 建设部: 一、不准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二、不准个人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企业,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准个人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评估等中介、咨询、服务活动,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不准个人在建设系统内从事有关的产品介绍或推销。 铁道部: 一、不准从事办理车皮计划、代理运输、代售车票等与车皮、车票有关的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咨询和招投标中介活动,不准承揽铁路工程和承担施工、监理任务。 三、不准从事与铁路经营管理有关的物资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咨询、代理等中介活动。 四、不准占用铁路资金、设备个人经商办企业。 交通部: 一、不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的经营活动和承接分包工程。 二、不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的中介活动和招投标的中介活动。 三、不准从事船舶代理、船舶货运代理、船舶燃物料供应、船舶贸易及船舶租赁的中介活动。 信息产业部: 一、不准经营电信运营业务。 二、不准从事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的进出口代理、国际运输等国际贸易活动。 三、不准个人或合伙投标、承包国家公用通信网、计算机信息网、广播电视网的设计和建设及该领导管辖单位的电子工程、土建工程。 四、不准从事与通信业、电子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五、其所办的企业不准与信息产业部所管辖的部门、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特别是不准向以上单位推销通信、电子器材。 六、不准在通信业、电子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七、不准从事信息产业部主管的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水利部: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内参与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单位自建项目(包括勘测设计、建设施工、设备安装及编制概算、工程监理等)的招投标或从事相应的中介活动。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经营水利水电机电设备产品及其相关专用商品;不准向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及其管辖的项目提供商品和劳务。 三、不准向该领导干部任职的水利单位借款或获取经济担保以及向上述单位职工募集资金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农业部: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下列经商办企业活动:制售农作物种子;制售农药、兽药;制售化肥、农业机械、渔船等农用生产资料,经营农用柴油。 二、不准与本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不准在"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商驻华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的高级职务。 二、不准经营分配配额商品、议标商品(项目),或者拥有外经贸特许经营权;也不得在经营上述特许性外经贸业务的非国有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 三、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经商参赞(司局级)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驻在国家(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文化部: 一、不准在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的文艺演出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化市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游戏厅、夜总会等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与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从事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组织的文化项目的投标、承包、有偿中介等活动。 六、在各驻外使(领)馆文化处工作的文化参赞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参赞的驻在国从事商业活动。七、不准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卫生部: 一、不准在本部门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经营活动。 二、不准从事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由政府投资或审批项目的投标、承包活动。 三、不得为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从事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的有偿中介活动。 国家计生委: 一、不准从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有关的中介组织活动及经营性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二、不准参与代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有关的出国(境)学习考察培训等公务活动。 三、不准从事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服务手术器械及医疗设备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参与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大宗物品、微机及宣传设备的招投标及采购活动。 五、不准从事国家计生委负责安排的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六、不准在国家计生委安排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审计署: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主管审计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直接进行审计的项目检查中,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署领导及主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任职。 四、非主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向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任职的配偶、子女介绍社会审计业务。其配偶、子女不准在审计署及直属单位承接社会审计业务。 五、不准在所管辖的审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海关总署: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个人经办、与他人合办,或以承包形式经营或从事下列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经营专业报关企业、预录入公司或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际快递)的报关业务;经营保税仓储企业(含堆场、出口监管仓库)或从事保税仓储业务;经营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或业务;在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合同报备、报核业务;从事收购、拍卖海关罚没物品的经营活动;从事海关票证印制、海关服装制作、办公设备(含防伪设备)的购置、维修以及海关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投标、承包、采购等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范围内个人开办、合伙经办或受聘从事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等有偿中介业务;不准为领导干部直接管辖的涉税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范围内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财务部门的主管职务。 三、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范围内从事税务票证印制、税务服装制作、税控设备购置以及税务机关的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等投标、承包等活动。 四、不准与领导干部本人任职机关或下级机关直接发生商品、劳务或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也不准与税务机关有关的经济部门发生经济担保关系。 五、不准承办税务机关的会议接待、人员培训、餐饮以及汽车修理等经营性活动。 国家环保总局: 一、环保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兴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实体的,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环保业务范围的下述环保产业领域内进行经商活动:有机(天然)食品的生产、认证和经销;水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经销和安装;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经销和安装;汽车尾气和其它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环境监测仪器和排污计量装置的生产、销售和安装;其它有关环保产品和技术的生产、开发、销售和安装等业务。 二、环保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兴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实体的,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环保领域内从事下述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工程或业务:由政府投资的环保项目的承包、投标业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其它环保项目评估业务;须经环保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或工程的设计或施工业务;环保产品认定、环境标志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实用技术推广业务;提供有偿服务的其它环保中介、环保咨询等业务。 三、环保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兴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实体的,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领域内从事下述须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贸易业务:固体废物的进出口贸易以及进口废物的再加工和销售活动;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进出口贸易业务;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以及其他须经环保部门审批或许可的贸易业务。 民航总局: 一、不准从事航空运输客货销售代理、包(租)机业务等经营活动。 二、不准从事与民航业务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建、承包、分包,以及工程咨询等中介活动。 三、不准从事航空器材、机供品等与民航业务有关的物资设备采购、维修的经营活动和中介活动。 四、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范围内与民航业务有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任、聘任的高级职务。 国家体育总局: 一、不得从事与体育有关的招商、引资、广告、赞助、中介服务和各类商务活动。 二、不得承揽与体育有关的运动场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各类包工业务。 三、不得组织承办带有商业性质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参与体育彩票的销售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不准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开办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或开办广告经营机构从事广告经营业务。 三、不准从事企业注册代理业务或开办企业注册代理机构从事企业注册代理业务。 四、不准从事拍卖抵押业务、充当经纪人或开办拍卖抵押公司。 五、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等娱乐业,以及发廊、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六、不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不准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基建项目的投标、承建等活动;不准承揽工商服装制作和商标、广告、营业执照等证、照印制业务。 七、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公司等机构任职的,不准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相关的具体事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活动。 八、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九、领导干部不准为个人经商办企业的配偶、子女在证、照、案、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徇私枉法、包庇袒护。 新闻出版署: 一、不准从事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经销活动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复录、复制生产及中介服务。 二、不准从事出版、印刷业务和出版印刷物资的经销及中介活动。 三、不准从事版权贸易。 四、不准经营编辑制作书报刊、音像制品的"文化公司"、"工作室"或其他经济实体。 五、不准承揽有关的会展活动和参与署批及自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国家林业局: 一、不准经销木材、木片、竹材、人造板、木材制品、花卉、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以及其它林副特产品,也不得从事经营上述产品的中介活动。 二、不准兴办木材、木片、竹材、人造板、木材制品、花卉、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和其它林副特产品经销、加工企业。 三、不准在林业系统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不准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生产、经销计量器具的私营企业。 二、不准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咨询,公正行(站)等私营机构。 三、不准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架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的私营企业。 四、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不准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准参与药品的注册、认证、换证、检验等项工作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 三、司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和自己工作上的方便条件,与医药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在医药行业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国家旅游局: 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旅行社业务。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个人从事与旅游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也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与旅游业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活动。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宾馆(饭店)等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一、不准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二、不准在与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任职。 三、不准与领导干部任职机关以及管辖的专卖局、公司、企业以及第三产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四、不准从事与烟草经营有关的中介活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不准从事、经营代理货主办理申请报检、报验业务和报验预录入业务。 二、不准从事、经营由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厂、库的认证、认可和体系认证、认可及相关咨询业务。 三、不准从事、经营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资产评估和进出口货物仓储、包装、计重、样品制备、监装、监卸等项业务。 四、不准从事、经营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熏蒸、消毒、除虫除害处理等项业务。 五、不准从事、经营检验检疫系统的设备、物资(含药品试剂、防伪标签等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供应工作。 六、不准承办、承包、介绍检验检疫系统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七、不准在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的中外合资检验检疫机构中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
时间:2008-12-21 16:02: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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