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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1997年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一、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二、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

  三、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的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四、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帐,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五、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开户银行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经常分析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发现疑问,及时检查。对重大涉嫌案件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相应的制裁。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检查开户银行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的情况,对开户银行不按规定建立台帐、不按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季对辖区内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九、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时间:2008-12-21 08:04:0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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