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章管理人的规定,本所王广富、李录增、贾晓清三位律师于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至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在山西法官培训学院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培训。2007年10月11日经人民法院报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本所进入《山西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具备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