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收)字〔1998〕第149号、 京财综〔1998〕422号1998年5月7日)
市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鉴定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京医药局械政字(98)第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文件的规定,同意你局向申请鉴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按每个产品不超过2000元收取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 请你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