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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关于1987年《货规》第九条解释的复函
 

【颁布日期】1996-02-02
【实施日期】1996-02-02
【有效性】有效

交函水[1996]第65号 

黄石港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八七年<货规>第九条解释的请示》(石港办字〔96〕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7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即你港来文所称《货规》)第九条中"除外条款"的含义是指:散装货物和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只按重量托运、承运,不计件数。相反,对于有色金属锭块、钢锭、钢轨、优质钢材和每件平均重量在500公斤以上的钢坯、钢材则只按件数托运和承运,不计重量。实际运输中,承运人在接收这些货物时,由于不具备法定计量手段,不可能衡重,所以,也只能按件交接。

时间:2008-12-11 16:47:1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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