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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6)
 

【颁布日期】2006-06-19
【实施日期】2006-06-19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颁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时间:2008-12-11 15:45:1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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