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6]第1766号 【颁布日期】2006-08-30 【实施日期】2006-08-30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有关法律和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废止原国家物价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下列四个文件: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5月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16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印发的《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附件);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8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5月印发的《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价费字21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