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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仲字[1994]212号(有效)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3]300号《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276号《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和劳部发[1993]301号《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则中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问题,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41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转发文件略) 发布日期:19940606 执行日期: 199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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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11 12:16:1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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