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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的通知 |
四川劳动厅、成都军区后勤部川军仲[1995]19号(有效) 各市、地、州劳动(劳动人事)局,军区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劳动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放军驻川部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其申诉与管辖按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第56号令《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附: 1、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略) 2、劳动部、总后勤劳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切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请在网上查找) 发布日期:19950721 执行日期:19950721 |
时间:2008-12-11 12:15:2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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