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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 辽劳社转[2002]2号(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严格办案程序。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立案,后审案。坚决杜绝未立先审或未立先调,致使案件久调不结、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 二、 对符合受理范围及申报时效的案件,要按规定受案。不能因为案件复杂而无故拖延或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要按规定为申诉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 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积极调解、及时裁决。防止因工作作风不深入,工作不到位而酿成群体事件。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把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列入当前劳动仲裁工作的重要议程,予以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四、 要遵循“三方面”原则,进一步完善仲裁体制。改进劳动部门独家办案的传统做法,发挥“三方”的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劳动争议预防、案件裁决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复杂多样的劳动关系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要求,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转发文件略) 发布日期:20020114 执行日期:20020114 |
时间:2008-12-11 12:14:0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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