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教养法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
(1963年11月4日(63)法研字第15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
一、关于原系国家职工被判处徒刑(包括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是否一律开除公职问题。
二、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对已被开除公职的人,是否可以批准录用为国家职工问题。 |
时间:2008-12-11 11:51:18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