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类 |
转发《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云南省劳动厅云省机编[1994]157号(有效)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部中编办(1994)224号《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 为适应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需要,各地应按照《通知》精神,尽快建立专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或配备专人,建立起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专业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 二、 关于机构的设置及名称问题。劳动监察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强,并有着自身的工作规律、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因此,各地应尽快提出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劳动监察机构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机构的名称全省统一为××地(州、市)劳动监察科,××市(县、区)劳动监察办公室,均为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内设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对外开展独立的劳动监察业务工作。 三、 关于人员的配备问题。劳动监察员,是代表国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其行为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结合机构改革,切实转变职能,严格按照劳动监察员条件,抽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的干部担任专职监察员,还可聘请有关业务工作机构的工作骨干为兼职监察人员,力争年初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监察组织,保证《劳动法》的顺利实施。 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各地应根据仲裁员条件,抓紧配备人员。 五、 关于人员编制来源问题。由各地在省下达各级的行政编制总数内根据辖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大小,工作量的多少,研究确定。
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劳动法》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机构,负责劳动监察执法工作。这项工作尽早完成,为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做好组织准备。 二、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并按《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劳动监察人员任职条件,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担任劳动监察员,保证劳动监察工作的切实开展。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建而未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请抓紧建立;已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应做好完善工作。注意充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人员队伍。 四、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为政府行政职能,应使用行政编制,其来源,请各地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编制工作总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发布日期:19941210 执行日期:19941210 |
时间:2008-12-11 10:52:3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