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省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遏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并逐步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级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药费比例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自负医药费比例,个人原自负门诊、住院药费的10%和住院床位费的5%,分别调整为20%和10%。
二、年度内在职人员个人自负医药费最高限额由原100元调整为4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医药费最高限额由原50元调整为200元。超过限额部分由单位予以报销。同时适当提高现行医疗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提高到10元。
三、离休干部、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仍按原规定执行。法定甲类传染病、工伤、职业病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的医疗费,按实报销,免除个人负担部分。
四、需由个人自理部分的特殊检查或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处理,即离休干部回原工作单位报销;其他人员全部自理,不计入年度个人自负金额。
五、省属大专院校在校大学生的医疗费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继续试行医药费与个人经济利益适当挂钩的办法。
六、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支出。省级公费医疗经费暂维持现行定额管理办法不变。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规章制度,落实公费医疗管理责任,确保医疗经费的合理使用。强化对定点医院(包括各专科医院)实行的医疗费用审核机制,对不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仍采用按比例补赔的办法。补赔的医疗费用,由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全额收回,并入省级公费医疗经费。
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共同做好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对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医院要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对管理不善的医院要给予批评,并督促改进;对经多次督促仍无明显改过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要协助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做好医疗证的领证、退证和医疗费报销等工作,因未及时办理退证手续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经济责任。要教育享受人员认真遵守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七、本通知从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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