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7-06-02 【实施日期】1997-06-02
【有效性】有效
行他字[1997]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包头市城乡建设局《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权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宜作为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