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3-10-28
【实施日期】1993-10-28
【有效性】有效
交体发[1993]第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会议和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在近期内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发布首批取消十二项不合理收费项目:
1.水路客、货运输附加费与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交通部文件相抵触的重复征收部分。
2.客轮上旅客卧铺加价费。
3.客轮旅客洗澡费。
4.客轮甲板观光费。
5.港口收取的机场建设费。
6.发售船票窗口收取的订票费、送票费。
7.售票服务费。
8.趸船旅客候船费。
9.码头、趸船补票费。
10.向旅客收取的港口治安费。
11.车购费征收的咨询费。
12.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车辆通行费和除交通、公安以外的其他部门对公路车辆通行中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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