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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
近年来,随着《残疾人保障法》及各级政府相关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残疾人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现实生活中歧视、侮辱、伤害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自本所成立以来,始终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常年义务为妇女、儿童、未成年人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山西省长治市妇女联合会、山西省长治市老干部休养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长治市妇女联合会在本所设立了“长治市妇女法律服务中心”、“长治市儿童法律服务中心”;长治市团市委设立了“长治市未成年人法律服务中心”;长治市残疾人联合会设立了“长治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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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02 11:23:5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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