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发[2005]620号
颁布日期:20051213 实施日期:20060501 颁布单位: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和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等单位制定的《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18-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的第3.1.2条、第3.1.3条、第3.2.1条、第3.3.3条和第6.1.3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交通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