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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 |
农机鉴[2006]32号 颁布日期:20060612 实施日期:20060612 颁布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各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各有关企业: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人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人应提供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管理完善,经营活动正常,市场信誉良好。 第四条 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并形成基本的生产批量。对于一般农业机械产品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10台(套)。 第五条 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当年农业部公布的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之内。
第六条 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分别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新产品鉴定报告、科研成果鉴定报告、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可靠性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之一。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申请产品的种类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其专业站提出申请。 第十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一条 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收费标准及时向受理机构缴纳费用,并协商落实具体试验时间和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
时间:2008-12-05 09:47: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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