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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区域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价行字[2004]第353号
【颁布日期】2004-11-24
【实施日期】2004-11-24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颁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晋政函[2004]179号)精神,现将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区域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我省高速公路乙类收费标准执行。其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分类标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是大同-运城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与大运高速公路形成联网收费区域,凡途径太原环城高速公路的车辆,根据其入口信息,有双路径可选择时,按照最短路径确认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各收费站联网收费区间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通车后,在太原环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同一车辆在同一收费站进入并环绕驶出的,按照太原环城高速公路全程(85.13KM)计算通行费;在太原环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外,与环城路联网的各收费站出现从本站进入又驶出的车辆,按照本站至太原环城高速公路绕行返回的实际里程计算通行费。
  四、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的车辆在辖区内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公安机关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
  五、对通行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的车辆实行优惠,即:在新车型划分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一个车类等级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在车主自愿的情况下,实行包缴通行费业务的,仍按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实行通行费包缴业务的批复》(晋价费字[2003]71号)规定执行。
  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使用IC卡,丢失、损坏IC卡的,应赔偿IC卡工本费20元/张。
  八、收费站口必须设立明码标价牌,公开收费许可证、设站许可证、收费标准、收费起止期限,以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负责发放和年审。新建成的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收费时间从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
  附件(略)

时间:2008-12-04 08:12:3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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