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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关于新绛县东环路汾河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价服字[2004]第204号
【颁布日期】2004-07-19
【实施日期】2004-07-19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颁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 

运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绛县东环路汾河大桥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4]96号)精神,现将新绛县东环路汾河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行该大桥的车辆,不分轻、重车,主、挂车合并按其核定载重吨位计算的收费标准为:2.5吨以下的客、货车(含2.5吨),20马力(含20马力)及以下的三轮车、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2.5吨以下至5吨的客、货车(含5吨),20马力上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5吨至10吨的车辆(含10吨),每车次收费15元;10吨以上至20吨的车辆(含20吨),每车次收费20元;20吨以上至30吨的车辆(含30吨),每车次收30元;30吨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消防车、邮政车、微波通讯车、警车、军车、抢险救灾车按有关规定暂免收取车通行费。
  在车主自愿的原则下,对附近村庄经常过往的车辆,可以实行优惠包缴的办法。
  二、《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收费单位在收费站口设立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收费时间从山西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起开始。

时间:2008-12-04 08:10:5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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