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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查处利用暑期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紧急通知 |
2005年7月27日深府办〔2005〕76号 严格禁止和坚决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深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指标。从往年情况看,曾经出现过省内外一些在校学生在暑假期间来我市短期务工的现象。近期,我市又有此类问题的反映。为防止出现违法使用童工现象及由此引起的安全生产问题,根据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233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禁止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文明城市,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二、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市劳动保障局和宝安、龙岗两区政府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督促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和作坊业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严格把好招工入口关,认真查验招工对象的身份证明。对招用伪造、涂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童工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 三、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检查制度、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材料及职业中介机构遵守禁止介绍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掌握辖区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业情况。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提请,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劳动者及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市劳动保障局将在全市开展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检查活动,为保证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研究制定包括预防打击及妥善处理非法使用童工的工作预案,一旦发现类似情况,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我市不发生非法使用童工的事件。 |
时间:2008-12-03 17:23: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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