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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本所设立受理处 |
为了拓宽民事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便于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9月8日依据长治市人民检察院、长治市司法局长检联发字[2001]第1号《关于建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的规定》,在本所设立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受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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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02 11:19:0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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