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一[2007]29号
颁布日期:20070212
实施日期:20070212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6年,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切入点,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开展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2006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1869起、死亡2271人,同比分别下降3.1%和3.0%,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自2004年起,全国非煤矿山事故总量已连续三年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
但是,由于我国非煤矿山安全基础较为薄弱,影响安全生产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小型矿山数量仍占总量的95%左右,伤亡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06年全国非煤矿山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74起、死亡273人,同比起数上升2.8%,死亡人数下降6.8%;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27人,同比增加2起、增加27人。为此,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9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在2006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突出重点,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抓住源头、治理隐患、减少事故总量、防范重特大事故上来,继续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提出的“落实年”、“攻坚年”的要求,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落实基础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逐步建立非煤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继续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努力实现事故死亡总数下降2%的总体目标。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继续加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将因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地区列为重点整治地区,努力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确定各自的专项整治重点矿区,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加强督导,落实责任。2007年,安全监管总局将山西省临汾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重庆市秀山县、陕西省洛南市和凤县、湖南省郴州市、云南省兰坪县等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监控和督导地区。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对上述重点整治地区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并连同本省(省、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3月15日前一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
(二)继续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国土部门公布确定的118个非煤重点整顿矿区(详见附件)的监督检查,逐一进行安全生产状况的摸底排查,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对于无证非法矿山,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促进重点整顿地区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好转。
(三)积极配合国土部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要通过整合,基本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积极参与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对列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要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列入整合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要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对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三同时”等相关手续,严格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严防借整合逃避关闭。
(四)加强动态监管。对首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动态监管,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五)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各地要加大对非煤矿山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重点做好对大型采空区、露天边坡的排查摸底和隐患整治工作。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的整改工作,落实整改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时限,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
(六)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3号)要求,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管理水平,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标准的要求,结合安全许可工作,摸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把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列为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对象,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七)做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吸取事故教训,把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现状及监控重点,切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要将二、三等库、危库、险库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坝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作为监控重点,结合尾矿库安全许可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积极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工作重点放在中小型矿山企业,明确2007年的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非煤矿山特别是中小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
(九)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等政策,进一步推动非煤矿山的各项治本之策全面落实到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相关实用安全生产技术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46号)精神,积极推进中深孔爆破技术在中小型露天矿山中的使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整治工作的认识,认真研究和部署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将工作抓细抓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大对重点矿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力度,依托专家力量开展专项督查,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安全监管总局适时组织省际间的互检督查。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地要不断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典型引路;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整体推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07年11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附件: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非煤矿山重点矿区名单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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