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统计法类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原军工总公司机关、部分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及军工集团公司离退休工作机构人员统计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离退休费网络统发工作的补充要求》的通知 |
委离退函[2006]21号 颁布日期:2006112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各军工集团公司离退休干部局:
关于原军工总公司机关、部分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及军工集团公司离退休工作机构人员统计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原军工总公司机关离退休人员、原军工总公司部分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及军工集团公司离退休工作机构人员统计(以下简称人员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军工总公司机关离退休人员、原军工总公司部分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军工集团公司离退休工作机构人员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各离退休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人员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人员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并将统计人员的名单报国防科工委离退休干部局。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离退休干部局负责人员统计的总体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协调人员统计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制定人员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调查任务、调查方案; (二)审核各离退休工作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 (三)组织培训各军工集团公司离退休工作部门的统计人员; (四)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计信息报送及管理系统,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各离退休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的人员统计工作,按要求完成人员统计报表和其他专项统计任务。 (一)人员统计报表分为: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工作机构人员统计汇总表、原军工总公司机关离退休人员去世情况表。 (二)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统计继续按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原军工总公司部分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离退[2004]266号)执行。 (三)凡涉及工作机构人员的增减,需一并报送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离退休工作部门公章。 (四)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的人员统计报表;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人员统计报表。 (五)专项统计任务按相关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和负责,所报送的报表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享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 (二)统计报告权。对调查统计报表整理和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检查和揭露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或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三)扣压、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四)强令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规范离退休费网络统发工作的补充要求 一、工作完成时间节点要求 仍然按照《关于规范离退休费网络统发工作的通知》(委离退函[2005]10号)要求完成网上操作和报送报表工作。 各单位要在每月5-10日(国管局复审后),对当月的工资进行单位结账。 二、报送资料要求 每月报送以下3张报表一式两份,并在制表人、审核人一栏签字,单位盖章一栏加盖本单位公章。 1、《统发离退休和管理机构人员变动报表》(报表一) 2、《统发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变动报表》(报表二) 3、《统发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变动明细表》(报表四) 当有人员、工资变动时仍按照《关于规范离退休费网络统发工作的通知》(委离退函[2005]10号)要求报送相应表格一式两份。 |
时间:2008-11-29 16:02:46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