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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颁布日期:20061214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时间:2008-11-29 10:40:3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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