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颁布日期:20070208
实施日期:20070208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执法“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办[2006]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