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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浅谈诚信是律师执业的根本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马小元  元军娥

  【摘要】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当代律师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诚实守信可谓人类之法、做人之基、道德之本。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以诚信为本,诚信是对律师服务的基本的、内在的要求,应该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全过程。它是对律师道德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准则。

  【关键词】  律师   诚信   诚信体系

 

  一、律师诚信的内涵

  诚信从一般的意义上而言就是诚实守信的意思,自罗马法以来即被公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诚信是法律要求的准则。律师是以法为业,以律为师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以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权威为已任的职业群体,它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社会对这个行业的素质和诚信,也有着特别的要求。律师要严格履行对社会的承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要忠实于法律,任何时候都不能曲解法律;同时还要遵守行业规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委托人,既不可以欺瞒,也不可以夸大其辞,更不可以侵占委托人的利益。而且律师应该具有良知,必须要讲诚信。

  在谈论律师诚信的内涵时,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律师诚信的基础是法律真实而并非是客观真实。一般民众往往认为诚信就是诚实信用,就要追求客观真实。但实际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有区别的。一般说来,客观真实要成为法律真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所以法律上的真实就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单纯的客观真实,不构成法律上的真实,不能为法律所确认。相信客观真实并使之达到法律真实的程度,是律师的追求。判断律师是否诚信,是否尽职尽责,应以是否达到"法律真实"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达到“客观真实”为标准。只要律师在忠实于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了一切合法的手段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就是诚信的。反之,如果律师通过非法的手段来追求法律上的真实,就是不诚信的;既使律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客观真实的东西,也违反了诚信的准则。

  二、建立律师诚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诚信乃立身之本,治世之道,是法制建设的基石,也是对律师的道德和法律的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如果律师在工作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会给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极坏的影响,同时也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因此,在当今法律服务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恪守诚信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信用制度在律师行业的具体体现。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是维护法治经济的重要力量,诚信无疑是律师法律服务业的灵魂。一方面,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本身就是维护诚信。律师起草合同、章程,见证法律行为乃至参与诉讼、仲裁等执业活动,本质上都是对诚信的维护。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必须是诚信的实践者,他们仗义执言、不畏权势、洁身自好、忠于法律,在维护诚信方面起到了表率作用。律师的诚信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是入世后提高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否诚信直接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所以,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对于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塑造律师诚信形象,促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业的发展均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坚持诚信:才能赢得公民、政府乃至全社会的信任,才能树立良好的律师队伍形象,才能不辱使命,完成肩负的重任。因此,诚信事关律师业整体命运,对律师的诚信必须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诚信是我们拓展服务领域的基础,是我们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是我们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的关键,是我们完善律师整体形象的前提。在法律服务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三、律师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建立律师诚信体系旨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以便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针对当前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应该加强律师队伍的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坚定过硬的政治素质。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水平,指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及其品德表现,即所谓的德才兼备。二是了解和掌握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及国家政策的程度。目前改革随时出台一些新的政策及规定,这就要求律师在繁忙的工作中,关心政治动态,保持政治嗅觉敏感。

  二是加强自身品质修养。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群体,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民法所调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石就是诚实和信用。如果丧失了基本的诚信,律师的执业就失去了生存的根基。律师只有以诚信为当事人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才可实现律师本身的价值,律师行业才可得以健康发展。

  三是找准自身的专业定位。如果说律师对当事人的诚信主要体现在他的道德品质和职业修养方面,那么律师对事实和法律的诚信,则体现在他的知识结构、文化素养、思辨能力、专业水准和社会阅历等方面。律师要按照自己的专业水准、办案能力、知识结构和社会阅历等综合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自已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座标位置,诚实地承接自己力所能及的案件。对执业律师来说,这是最大的诚实,也是最难把握的诚实。如果对自己没有一个诚实的认识,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没有找准自己的位置,就会象乡镇卫生院接受了一个癌症患者的求医,治疗结果可想而知。执业律师如果给自己定位不准,体现了对当事人和法律的不诚实。一方面会影响自己的业务发展,更为严重的是会影响到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在目前的条件和环境下,执业律师要更加审视自己,要更加坦诚地面对当事人,要更加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否则是很容易失去诚信的。

  四是健全诚信评价体系。借鉴金融业信用等级审评办法,所有律师事务所不论大小,律师不分年资高低,均以执业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的评审,关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是建立诚信记录档案。结合诚信等级的评审,对所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建立不可更改的诚信记录,通过从无到有,由少至多的积累,诚信记录将成为诚信等级的评判基础,奖罚褒贬均依此为据。诚信记录的建立,可以逐步使全体律师逐渐养成做一名诚实的、规矩的、自爱的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的良好习惯。

  六是全面推行律师职业保险制度。律师参加责任保险可以防范和降低律师的赔偿风险,树立和维护律师行业的信誉,并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和在国家及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力。

  七是完善律师行业制度建设。认真抓好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必须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律师信用行为,用制度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地区、本所律师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和部位,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制度包括业务制度和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诚信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诚信是律师业的生命线,它既是律师的立业之本,也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赖以维系的前提。总而言之,诚信是律师执业的根本。因此,构建律师诚信体系便显得十分重要。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之下,在面对中国入世后的机遇与挑战之时,律师行业的诚信执业将会推动律师职业化的建设步伐,有助于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使律师队伍成为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并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做出重要贡献。

时间:2008-11-26 15:10:0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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