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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完善家庭暴力庇护所制度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裴宝莉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早已不被大家陌生,却始终困扰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研究者。针对这个难题,人们也不停地探索各种解决方式,其中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看来是一个具体可行的措施。然而,在屡次实践中却遭遇到不少困难,那么家庭暴力庇护所是否还有成立的必要。确立家庭暴力庇护所不是简单的事件,而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制度,让这种制度得以完善将是本文力求的主旨。

  关键词:家庭暴力    庇护所    家庭暴力防治

 

  众所周知,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国家存在的问题,更是全世界范围存在的问题;家庭暴力并没有随着文明的进步而趋于绝迹,仍然具有着生命力,吐着毒蛇的信子威胁着处于弱势的人们,挑战着法制。“据全国妇联之前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近两年,全国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量近5万件,年均增速为70%。”[i]这不仅是人们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很多潜在的案件浮出水面,也是提醒社会家庭暴力仍有其生存的土壤,完善相应的措施以防治这类案件也是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内容。而不少地方已经在探索各种途径,其中就包含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但是这些家庭暴力庇护所并没有能够起到预想的作用,反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笔者就此问题引发思考,进而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构想。

  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禁止家庭暴力”也已经上升到法律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对家庭暴力明确表述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庇护所在目前并没有准确统一的概念界定,甚至连具有相近功能的这样的庇护所名称都各自不同。一些国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建立了救助中心、避难中心、诉苦中心等。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庇护所主要是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或潜在威胁的公民提供一个身心放松,得以缓冲家庭矛盾,调解家庭纠纷,提供法律、心理、医疗等服务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

  我国第一家妇女庇护所创建于1995年。据报道,该站挂牌后一时门庭若市,有些受虐妇女远道从新疆过来求助。但社会舆论说庇护站是变相招收廉价劳动力。一些受虐者的丈夫还跑到庇护站闹事,逼妻子离开,还扬言要报复庇护所。不久,迫于各方压力,庇护站不得不解散。1996年1月,上海出现了一家名为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的庇护所,中心开通了热线,设有10个床位,供受虐妇女暂时居住。自中心成立的消息公布后,一个月中竟有150多人求助,床位供不应求。但中心仅成立两个月就关闭了。原因是中心需要到政府机构注册,但有关部门认为它既不是工商企业,不能到工商局注册,也不是社团,不能到民政局注册,结果只好关门。2003年6月,宁波市中兴社区成立了浙江省第一家妇女庇护所,专门为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免费帮助。但该庇护所成立至今,真正去那里寻求庇护的只有寥寥数人。2003年底,金华市妇联和当地慈善机构联合建立了“6138”妇女庇护中心--绿荫小屋,这是当地为妇女提供帮助的惟一一个庇护所。据了解,两年多来,打热线咨询的妇女很多,但真正去庇护所寻求帮助的妇女还不到5个。2003年年末,广州市传出消息,要以社区为单位,建一批“受伤女性庇护所”。专门针对受到家庭暴力、“包二奶”等伤害的女性,为她们提供短期的免费或低价住宿以及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如果夫妻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妻子还可暂时用作庇护空间。这引起了不少人的争议,有些人指出这是劳民伤财,于事无补的无用措施。

  对于妇女庇护所受到冷落的现状,金华妇联的工作人员表示,她们早已做好了心理准备。总之,家庭暴力现象存在一天,妇女庇护所就有存在的必要。“尽管求助者少,终究还是有,对于那少数真正走投无路的妇女来讲,妇女庇护所就是她们的惟一选择。”[ii]建立妇女庇护所是国际上通用的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伤害的有效手段。专家指出,如果政府能成立专门的“受伤女性庇护所”,将给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以暂时庇护,也为夫妻矛盾提供缓冲地带,避免过激行为酿成悲剧。不少学者对此表示支持。例如“开展帮助家庭暴力下的受害者的工作,由政府拨款资助开设庇护所,通过对受害者提供膳宿和建议,包括提供电话建议和咨询以及帮助寻找保持安全的方式以支持受害者离开其暴力亲属。”[iii]笔者也曾经参与过数次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对于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于处于受暴者的角度而言,或许一个庇护所就可以让他或她成为脱离噩梦生活的转折点。山西省某地区也曾经发生过律师因为代理离婚案件而被对方当事人侵犯的案例,因此施暴者对待律师尚且如此无法无天,更不用说那些可怜的受暴者了。既然庇护所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就应当将面临诸多问题的庇护所制度加以完善,使其发挥作用。

  首先,应当将庇护所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救助体系,明确庇护所的性质。到目前为止我国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最近,山西政协委员疾呼省政府应出资建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为受害者建一个“庇护所”。可见,我国的家庭暴力庇护所仅是个别地区的个别事物,未能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救助体系。而且不少庇护所只是保护受暴的妇女,不包含其他家庭成员,这也使其功能发挥受到局限。另外,庇护所的性质迫切需要明确。庇护所是一个公民自建的组织,还是具有政府公权力的机构,现在各式各样的都有。而公民自建的组织在面临施暴者时往往同样软弱无力,一旦挺身而出加以干涉,又有可能触犯他人的隐私权等权益,于法无据,对于施暴者也没有威慑力。所以,笔者建议,应当设立具备行政职能的,由民政局主管的,民政局、妇联和公安机关联合参与的庇护所。在形成全国性的救助体系之后,可以为受暴者提供跨地域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力度更大。

  第二,庇护所自身的内部设施应当配套齐全。加拿大庇护所的设施完备,甚至有学校各年级的教材,以备受害者带来的孩子使用。杭州心理问题干预专家赵国秋认为,受虐妇女不愿接受这种“临时家庭”式的庇护,也由于许多创办者在开办之初没有准确定位,没有考虑到受虐妇女都是在心理上、肉体上受到严重伤害的人,她们不仅需要一个食宿的地方,更需要有经过反家暴专业培训的社工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帮她们分析现状,讨论今后生活的长远计划,让她们看到安全稳定的未来。一个健全的庇护所,应由物质帮助、心理帮助、法律帮助和医疗帮助几部分组成。当然这种物质帮助需要经济支持,心理帮助、法律帮助和医疗帮助要求庇护站的工作人员具备基本的心理知识、法律常识,配备简单的医疗用品和初级的医疗人员,并且能够与一些优秀的心理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结成长期的联谊,以备特殊需要等等。具体而言,我国现在有不少人通过了婚姻家庭的咨询员、咨询师等考试,既可以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也可以让他们真正发挥作用。庇护所中有部分成员是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就可以像加拿大一样可以直接闯入施暴者家庭救走被施暴者,待查明情况之后视当事人的要求而定。为防止制度滥用,可以限制接受庇护者在一定期限内考虑清楚是否接受调解或提出离婚。

  第三,既然需要经济支持,就应当确保现有庇护所的经济来源。如果庇护所能够依笔者所建议的那样为政府机构,那么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可以从政府财政解决。但是机构运作的费用,笔者则建议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拨款。首期款项因为要用于庇护所的筹建,基本还是依靠政府,但是不能忽视社会的力量,应当广泛地吸收社会捐助款。在庇护所运作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的受庇护人,其受庇护而产生的相应的食宿等救助费用,可由受庇护人选择自行支付或在办理离婚手续、更改监护关系等法律途径之后由施暴人或称侵权人来承担。对于确无财产的受庇护人和施暴人则应由政府承担庇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真正使家庭暴力庇护所发挥作用,还需要完善整个家庭暴力防治网络。“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郭建梅主任表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一个组织,一种手段是难以奏效的,必须由全社会共同努力。’”[iv]家暴庇护所只是家庭暴力防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所以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来说,也对于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发展来说,整个家庭暴力防治网络的完善也是应当同步进行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法院裁定加害人处遇计划保护令之后,命令加害人到警察局报到,并由防治中心安排处遇计划的执行机构,对于加害人后续是否接受处遇或接受时间不足等情形,其标准流程已全部作了详细规定,目前由防治中心担任加害人处遇计划工作个案管理人的联络人,各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及与加害人或被害人及其辩护人的纵向联系均由防治中心负责。[v]可见立法上应当对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加以支持,例如西班牙鼓励妇女离家出走。如果你认为继续留在家里对你或你的孩子的安全有危险,可以离家出走,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会被认为是“弃家出走”,但是,你一定要在30天内向法院或警方提出临时预防措施,或提出分居要求。执法上,应当在公安系统树立家庭暴力违法的观念,并能起到拨打110可以帮助联系庇护所的作用。警察在面临家暴事件时不再被动,要站在人权平等的理念而不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上制止家暴,并帮助受暴人接受庇护防止下一次家暴的产生。司法上,对于家暴庇护所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后应当予以认定,在离婚案件中为庇护所的费用支出予以保留或之后的强制划拨等保护。例如在民事程序方面,在各级法院建立家庭法庭,家庭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以便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制裁手段,予以适当的处理。[vi]社会上也需要正视家庭暴力事件,能够协助报案,通知家暴庇护所,家暴庇护所应当将电话最大范围的公示等等。

  不要让恶性事件再次发生,不要让家暴隐藏在龌龊的角落里发出腐臭。对于受暴人而言,庇护所让他们有一个空间可以暂时放松自己,有一个空间可以树立对生活的信心,有一个空间可以找寻到保护自己的法律途径,这对受暴者而言就像久久阴霾的天空终于可以见到一丝阳光。笔者再次呼吁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帮助受暴人,不论他或她是否有过错,任何家庭成员没有采用暴力解决家庭问题的权利!

 

注释:



[i]《中国约30%家庭存在暴力 吁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http://www.xici.net/b804153/d56596808.htm

[ii] 《浙江首家妇女庇护所遭遇冷落》http://www.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3/12/04/002176425.shtml

[iii] 郭丽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298页。

[iv] 张红艳:《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257页。

[v] 张秀鸳,韦爱梅:《谈台湾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之重构》,载《律师杂志》(台湾),第267期,第56-57页。

[vi] 陈苇:《论预防和制止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载陈苇主编《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491页。

时间:2008-11-26 11:01:3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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