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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涉嫌强奸、招摇撞骗无罪案 |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鲍某,男,1973年4月14日生于某市,汉族,高中文化,某公司下岗职工,住某市。2008年8月4日因涉嫌强奸、招摇撞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鲍某犯有涉嫌强奸、招摇撞骗罪,依法提出公诉。事实根据如下: 2008年7月中旬,被告人鲍某在其家中通过某语音聊天平台与宁某(女,1990年7月出生,住某县)相识。之后,二人每天用此方式聊天,期间,被告人鲍某谎称其是人民法院法警,其父在政府工作,其母在市委工作等,并且在得知宁某刚参加完高考时,声称能为其联系上学的事情。 2008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鲍某去某县把宁某接到某市,于当晚在某宾馆开房住宿,直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鲍某多次与宁某发生性关系。 鲍某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涉嫌强奸、招摇撞骗罪,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追究闻某的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2008年10月9日人民法院对对鲍某涉嫌强奸、招摇撞骗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针对起诉书、庭审情况,我提出的辩护观点是: (一)被告人在主观方面没有骗取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故意。 (二)被告人在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三)本案发生有宁某亲属借助公安之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之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出于虚荣心,自我吹嘘,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借以炫耀自己,说了不应该说的话,但给对方又提供了自己的真实平民住址、电话等,不难看出,被告人没有招摇撞骗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虽有被告人承认强奸的供述,但不符合二人谈对象的事实真相,而是有关公安人员的逼供、诱供所致。其实,本案是一起错误追究,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矛盾重重,定性不准的案件。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办案体会 招摇撞骗就是利用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以及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在社会进行诈骗活动,获取某种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没有实施招摇撞骗的活动。其行为应当作为思想作风问题,进行批评教育,而不应认为是犯罪。虽有被告人承认强奸的供述,但不符合二人谈对象的事实真相,而是有关公安人员的逼供、诱供所致。在代理被告人鲍某涉嫌强奸、招摇撞骗案件中,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被告人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并请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将被告人立即释放。 四、裁决结果 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前提出撤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决,被告人鲍某被释放。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米百楼 |
时间:2008-11-23 10:23: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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