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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请制止铁路部门收取翻车维修材料等项费用的函》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2-12
【实施日期】1997-02-12
【有效性】有效

交函水[1997]第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口,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请制止铁路部门收取翻车维修材料等项费用的函》(计价管〔1996〕29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计价管〔1996〕2945号文精神,铁路有关部门向用户单位收取翻车维修材料等项费用的做法,违反了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属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应立即停止执行。
  今后请你们对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要坚决予以拒付,并将情况及时报部。

时间:2008-11-22 15:08: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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