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9月5日(62)内优字第155号(62)中劳薪字第231号)
四川省民政厅、劳动局: 四川省民政厅七月十八日(62)民优字第771号向内务部的报告收悉。在这次精减职工时,对于职工中的革命残废军人,凡是能够工作的,一般不要精减。对于一等残废军人和基本上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二等甲级残废军人,如果担任现职有困难,又不能调整作其他工作而需要精减处理的,可以在商得本人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退休处理。其退休后的待遇,也按照该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残废较轻的二等甲级残废军人和二等乙级以下的残废军人,需要作精减处理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按退职处理,发给退职补助费。并且同其他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一样,发给三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