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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及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我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池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5]347号

发布日期:2005-12-1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0号)等规定,现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我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度起,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我省所属的芜湖长江轮船公司、江东船厂、芜湖长江旅行社、芜湖长江轮船公司航员楼宾馆、芜湖长航物业管理公司、芜湖长航实业总公司、芜湖长航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芜湖长航劳务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芜湖长航船舶工业总公司、芜湖西华工业贸易总公司、芜湖长航通讯导航公司、芜湖长江轮船公司江新船厂、芜湖长江轮船公司江芜船厂等13户企业以及长江燃料供应总站在我省所属全资供应站,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从2005年度起,芜湖发电厂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时间:2008-11-19 20:08:5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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