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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放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的函
【颁布日期】2004-02-19
【实施日期】2004-02-19
【有效性】有效

国核安函[2004]第12号

2004年2月19日

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规定,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书和申请文件的最终版。审查结果表明,你单位在相关核承压设备安装方面,基本具备《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单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证书(国核安证字A[04]02号)及其附件《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条件》,该附件是资格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时间:2008-11-19 20:04:0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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