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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部门):

    为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本厅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和省属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地规定标准内,合法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处室要根据省厅出差管理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含正式借用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索取合法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自理,如有特殊情况,本处室作出情况说明,由分管厅长签字认可,厅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轮船

 

飞机

其他(不包括出租车)

正副厅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赴省外出差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出差路程较远(没有直达火车的)需经分管厅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八条 各处室要加强内部计划管理,按照每年下达的各处室用款计划,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的,或连续乘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条 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坐票80%给予补助。可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夜间乘坐火车硬座、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发给30元补助费。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如往返机场没有专线客车的,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往返机场出租车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厅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一)省外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厅级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300元。

     2、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50元。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特殊情况超住宿标准的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省内住宿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厅级人员住宿每人每天标准为240元。

    2、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20元。

   (三)出差人员住宿费采用标准内据实报销的办法,没有住宿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按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伸报,每人每天在50元内凭接待单位开据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六条  省内出差应凭分管厅长批准出差的请示卡(请说明出差任务、时间、地点)领取伙食补贴。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0元,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如出差人员有特殊情况在住宿地开通电话费的,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报销,相应减少公杂费定额。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赴省外参加各类会议的,如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回本单位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如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限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由财务部门根据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途期限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限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限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回家省亲的,其绕道交通费,多余开支部分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限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时间:2008-11-19 11:23:0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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