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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报告的通知 |
(附报告)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对辖区内的医疗市场进行认真地清理整顿,坚决取缔不具备办医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加速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卫生资源的效能效益。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卫生知识送入社区、人群和家庭,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快捷、方便、安全的医疗保健服务,堵死游医药贩和"医托"的行骗之路。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本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医疗机构。城市(含县城)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每万人口设置一个医疗机构的规定,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地区,原则上不应再批准设置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得对自己管辖的机构放松要求和管理,不允许随意设点、建立分支机构、扩大诊疗科目和机构名称以大冠小。为减少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的阻力,防止以权谋私的问题发生,各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长期在社会办医、个体开业审批和管理岗位上的公务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各级政府和各行业的卫生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学习推广哈医大二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实行整体护理的经验,全方位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让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得到优质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认真纠正收“红包”、拿回扣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向病人及其家属索取钱物、收取转诊或检查等回扣费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所在单位查实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所收金额5倍的罚款,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不认真查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用给回扣诱导医生开药的厂家,医院要终止其进药合同;对为发放回扣费而统计处方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无照行医和利用“医托”诱骗群众就医的游医药贩。对将医疗场所出租或承包给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或非卫生技术人员经营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
时间:2008-11-18 18:43: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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