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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确认具有采矿权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1998-06-26

【实施日期】1998-06-26

【有效性】有效

国土资函[1998]第130号

1998年6月26日 

四川省凉山州地矿局:
  你局转来冕宁县矿管局《关于如何确认是否具有采矿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应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未办理延续登记或未获登记机关批准延续的,其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只有领取采矿许可证方能成为采矿权人。合法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已失效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内授予新的采矿权申请,不构成对原采矿权人利益的侵害。
  三、采矿许可证失效后,再行采矿行为应视为无证开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时间:2008-11-18 16:02: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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