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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强对美发美容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中府[1990]152号

发布日期:1990-11-13

执行日期:1990-11-13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美发美容行业(以下统称美容业)发展很快。但由于对美容业的管理还不够完善,致使个别美容经营者,只顾追求经济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违法经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美容业的管理,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工商、劳动、卫生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经常对美容业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美容业的管理,堵塞违法经营的漏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控制美容业发展的规模,以防恶性竞争。

  二、凡经营美容业,必须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领取"健康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制定服务公约,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美容经营者在招聘工人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招聘手续,并负责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美容知识的培训。美容经营者对美容服务质素和美容场所及从业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严禁雇用没有领取《临时务工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和未经美容技术培训的人员从事美容服务工作。违者,由劳动、卫生部门根据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从事美容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文明经营,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为顾客服务,拒绝顾客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不得以色相挑逗顾客,索取小费。发现顾客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流氓行为的,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五、美容营业场所光线要充足,布局要合理,不得设置暗房。根据美容服务行业的特点,营业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凌晨零时。

  美容营业场所不得容留顾客住宿。美容从业人员,确因实际情况,要留宿营业场所的,必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手续。严禁利用美容营业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查处。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时间:2008-11-17 08:55:2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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