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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发布日期:1995-5-17 执行日期:1995-5-17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均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美容服务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
时间:2008-11-17 08:01:5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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